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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出台
 
  去年7月,教育部、总政治部出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北京市政府及市教委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该政策,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和北京市教委制定了《2012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降低20分录取: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子女;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降低10分录取: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另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不含已享受上述加分待遇的军人子女)。凡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加分待遇的考生,须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人表示,在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政策时,将坚持五项原则:秉承实事求是,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部队子女和普通考生的利益;遵循教育规律原则,适度增加照顾加分;统筹考虑部队子女照顾加分和其他各类照顾加分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录取顺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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